“目前我国相关制度上的缺失使得瞒报者有利可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周珂表示,在环境污染的调查中,很大一部分问题,只有在第一时间才能查清。”周珂说,目前在山西长治的此次环境污染事件中,一些领导表态要查清问题处理问题。若那些已经无法发现的问题呢,怎么办?这就是瞒报之后,对于一些责任人产生的一个“大利”——查不清了。 周珂建议,发生瞒报事件后,在后续的补查过程中要从严查处,若证据不确定或不易确定因果关系、举证不清等,“就要作出对责任人最不利的后果。这样做可以最大程度地斩断瞒报的种种价值”。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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