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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买食品过期一天 消费者获得一万元赔偿
  • 2013年01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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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 者 齐 璐 报道
□通讯员 林京炜 

  本报11月14日讯 日前,荣成市消费者协会处理了一起食品过期投诉案件,经销商除向消费者退还2409元购货款外,并支付了10000元惩罚性赔偿金。这是迄今为止,荣成市消协处结的赔偿额度最大的销售过期食品投诉案件。 
  荣成消费者金先生日前在当地某超市内,购买了11件某品牌瓶装蚬精用于送礼,共花费现金2409元。买回去当日,金先生无意间发现瓶体标签上注明的有效期限,竟是截止到购买的前一日,于是返回超市询问。到达超市后,超市负责人向金先生表达了歉意,同时作出了免费退货、并支付与购款同价2409元钱赔偿金的处理意见。金先生表示不能接受,随后向超市提出了十倍赔偿要求。双方协商未果,金先生只好向荣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金先生表示,超市销售过期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除了退回购物款,应当给予他十倍的赔偿。超市负责人则表示,金先生在超市买到了过期1天的食品,是由于超市工作人员没有及时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下架造成的,属于失职行为,并不存在“明知”和“故意”行为,所以金先生提出的十倍赔偿要求过重。双方就赔偿的额度产生分歧。
  随后,金先生在得知按照超市内部建立的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赔偿费用要由相关责任人自己承担后,他考虑到工作人员的支付能力,而且超市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在事情发生后及时向他赔礼道歉,没有一味地推诿责任,他也不再坚持十倍的赔偿要求。经过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超市退还金先生购物款2409元,并支付金先生10000元惩罚性赔偿金。金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食品安全事关市民切身利益,越来越受到关注。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有责任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或者发现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消协投诉,或者向工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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