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3日讯(记者 李榕) “欠薪达243万,其中包括180万元的‘空头支票’,数百名农民工咋回家过年啊!”22日,江苏一工程队一分包负责人石磊向本报反映,他为平原金地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金地恒)新建厂区工程垫付的300多万总工程款,至今只讨回56万元,数百名农民工至今都无法回家过年。 2011年10月份,江苏籍的沈明进承包了金地恒新建厂区工程,并委托江苏籍黄爱华以“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地恒新能源项目部”(江中项目部)的名义,与金地恒签订总承包合同。黄爱华又将厂区围墙、临舍用工、井点降水等工程承包给了石磊等分包工头。 石磊说,截至2012年6月底,工程队先后垫付高达313万多元的总工程款,按照协议,工程属于包工包料,每月江中项目部向他们支付工程进度的70%款额。“干了3个月,他们先后支付了56万元的现金。6月底,完成了项目工程量的2/3,当时给了180万元的转账支票。”石磊称,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称提供的3张“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共计50万元均为两年前的支票,属于废弃支票;另外一张数额130万元的“中国银行转账支票”也被工作人员鉴定为“账户上没钱”。 开发商给的四张支票都成了空头支票。“很多农民工迫于生计又去其他地方打工,但隔三差五就会打电话来问,目前仍有40余名农民工在平原等着。”石磊说,他们于2012年12月初向平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但平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并未立案。 记者联系了这一案件的办案人,平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中队长刘彬称,2012年12月初接到石磊等人报案起,就开始传讯总发包方负责人沈明进、黄爱华,但两人均没来接受审讯。金地恒新能源有限公司认可欠石磊等人工程款,但否认是243万元,金地恒方面称需要经过审计部门审定,才能确定工程款是否属实。“1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经银行方面鉴定为‘空头支票’,根据《刑法》相关条例规定,金地恒方面出具‘空头支票’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未给石磊方面造成损失,所以不构成经济犯罪,不能立案。”对于金地恒方面开具面额巨大的空头支票是否违反其他法律条规,刘彬说:“需要和法制部门根据案情研究一下,有了结果会及时和他们说。” 记者注意到,在石磊等人出具的“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和“中国银行转账支票”上,一律加盖有“山东金地恒新能源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该公司法人代表孙建志的私人印章。 根据石磊提供的电话号码,记者多次与山东金地恒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孙建志联系,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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