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月23日讯(记者 李晓闻) 今后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在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所在的区、市申请仲裁了。日前,为方便当事人就近、就地处理劳动人事争议,青岛市制定下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若干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根据规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注册、登记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包括中央、省驻青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驻青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市内三区之外的,一方当事人既可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区(市)和青岛前湾保税港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各区(市)和保税港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单位注册、登记地在本辖区内,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如果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区(市)和保税区等辖区内,一方当事人既可向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区(市)和保税区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区(市)和保税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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