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简称《通知》)。2013年,泰安市调整完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高了城镇居民住院医疗、门诊慢性大病医疗、普通门诊统筹、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和生育医疗待遇。 医保最高报销16万 《通知》提到,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实际支付限额提高至16万元。与2011年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的政策相比,提高了4万元。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居民因患病发生住院和门诊慢性大病两种情况时,其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不超过年度最高实际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报销比例增加5%。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65%(之前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0%)。 低保、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一级及二级、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每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88%、78%、68%(提高了3%)。 参保居民连续缴费达到3—5年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连续缴费6-10年的,提高2%;连续缴费11-20年的,提高3%;连续缴费21年以上的,提高5%。 新增3种门诊慢性大病 新增3种门诊慢性大病病种: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门诊慢性大病病种达到20种: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并发后遗症)、脑梗(并发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结核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 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为甲类病种;其他14种门诊慢性大病为乙类病种;甲类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部分,按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统筹基金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4万元,取消尿毒症肾透析门诊慢性大病起付标准;乙类患者一个医疗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部分,按65%的比例支付(与之前相比增加5%),统筹基金补助限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原来为2500元),患两种以上门诊慢性大病的最高补助限额为4000元(原来为3000元)。 门诊统筹报销提高 参保居民在缴费期内及时足额缴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统筹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支付限额以内的,参保居民每次就诊超出10元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实际支付限额为500元(原来未成年居民100元,成年以上居民为200元)。 意外伤害最高补助1万元 未成年人、大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其门诊、急诊费用,统筹基金给予7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10000元(原为5000元)。 全残或死亡的(包括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24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000元、20000元(原为10000元、15000元)。 剖宫产限额补助1800元 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实行限额结算。限额标准为:在定点生育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剖宫产1800元(原为1500元)、顺产1300元(原为1000元);在非定点生育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的60%支付,低于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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