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医保报销后将再获补偿
2013年03月01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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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城乡居民大病负担,2012年,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部门公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重大疾病患者在医保报销后,可获得再次补偿,且补偿比例不得低于50%。
据悉,目前济南城镇居民医保还没有大病保险。根据规定,济南市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医疗的,个人负担20%,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负担80%,起付线为2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医疗的,个人负担35%,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负担65%,起付线为4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医疗的,个人负担45%,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负担55%,起付线为700元。
因为没有大病保险,许多患白血病等重大疾病的居民面临着因病返贫等问题。设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后,参保居民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在医保报销后,可获得大病保险的再次补偿。根据国家规定,补偿比例不低于50%。本报记者 李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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