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7日讯(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姜浩) 近日,齐河县检察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抢劫、盗窃一案中,首次尝试引入“辩护人”制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涉嫌盗窃的案件中,因其父母在外地打工,家庭困难,本人无力支付律师代理费用。齐河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沟通、协调,指定一名办案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法律援助律师为李某提供辩护,并听取了援助律师对该案的意见。检察院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并将其安排在外来犯罪人员阳光教育基地关护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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