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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过期食品 十倍赔偿消费者
  • 2013年03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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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 者 齐璐 报道
□通讯员 李世强

  本报3月12日讯 “买的时候也没注意看生产日期,结果买了个过期的,商家怎么能不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把过期的东西卖给消费者呢?”文登吴先生日前在当地一家小超市,购买了两瓶过期的娃哈哈营养快线,于是将此事反映到文登市城区工商所。
  日前,文登市民吴先生在当地一家小超市花9元买了两瓶娃哈哈营养快线,喝到一半才发现饮料已经过期两天。“商家怎么能不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把过期的东西卖给消费者呢?”吴先生越想越气,于是投诉到文登市城区工商所。
  虽然吴先生没有保留购物小票,但工商所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有三瓶同类过期饮料待售,认为吴先生反映的事情属实,经营业户确实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调解,经营业户向吴先生道歉,并按饮料价格的十倍赔偿给吴先生。同时,工商所工作人员现场对超过保质期的饮料进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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