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子在卖主同事名下,却拒绝变更所有权 |
| 买别人福利房遭遇过户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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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4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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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4月17日讯(见习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魏培培 王瑞丽) 想卖掉单位的集资建房,且在日后分房时再占个名额,罗某卖房时将房子登记到了同事杨某名下,后以其名义将房子卖给了温某。当时因公司政策限制,房屋无法办理过户。十年后政策取消,岂料杨某却拒不协助温某办理过户手续。一气之下,温某将罗某告上法庭。近日,东港法院审结了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将杨某列为该案的第三人,判决罗某及杨某协助买家温某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2001年6月16日,罗某与温某经朋友介绍达成购房协议,交易房屋为罗某于1998年购买的单位集资建房,该房子作为单位员工的一项福利,并且当时公司政策规定,该房不能过户。后来罗某打算将房子卖掉,为了在日后分房时还能占个名额,罗某借机将房子转到杨某名下,用杨某的名义将房子卖给温某。杨某同意了。 两天后,三方在证明人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移交协议书》,卖方为杨某,温某将购房款通过杨某交给罗某,罗某将房屋钥匙交给温某。 由于企业集资建房产权过户受到限制,无法做产权变更登记,所以杨某写了欠温某房产证的欠条以及收到购房款的收条各一份。2012年,产权过户限制条件解除,温某多次催促罗某及杨某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杨某拒不配合。 东港法院法官经审理认为,房屋虽然登记在杨某名下,但实际由罗某出资参与单位集资建房所得,罗某为“事实房主”,对此杨某也认可。温某提交的证据证实当初杨某同意罗某借用其名义出售房屋并协助办理了相关手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法有关规定,杨某有协助温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最终判决罗某及杨某协助买家温某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庭审法官介绍,在房屋买卖问题上试图规避政策法律、贪图便宜方便而引发纠纷的案件非常多。此案“借名卖房”本质上还是现在较为常见的借名买房纠纷。“借名买房”存在很大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可能“赔了房子又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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