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5月2日讯(记者 姬生辉 通讯员 丁宪忠 沈腾) 5月1日起,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开始实施。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但国家会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但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其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规定中明确,机动车距新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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