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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前自首可从宽处理 |
岛城公检法司联合下发通告,敦促在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 | |
- 2013年05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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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2日讯(通讯员 刘人斐 记者 刘腾腾)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司法局联合下发《敦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敦促在逃犯罪嫌疑人在今年11月30日前投案自首,凡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宽处理。 通告中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违法犯罪人员可依法从宽处理:第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二,犯罪嫌疑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因病、伤或其他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的,本人随后到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自首法定条件的,均视为自首;第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亲友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家属或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家属、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只要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符合自首法定条件的,均视为自首。 通告指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投案自首的犯罪人员,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或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或者投案后能积极主动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侦办案件,且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不予收监羁押。通告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投案自首的犯罪人员,公安机关将根据自首情节在案件移送起诉时一并提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建议和意见;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明显、损害赔偿到位、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不起诉或缓刑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宣告缓刑。 同时,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拒不投案自首,并且顶风作案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到案后拒不坦白交代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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