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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邹平民政局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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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5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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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5月2日讯(通讯员 王军 记者 王泽云) 邹平县自今年5月1日开始,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比例。新救助标准自2013年5月1日开始执行,以住院日期为准, 5月1日以前的仍按原标准救助。 提高“一站式”医疗救助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其他困难群众,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同时扣除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由邹平县民政局、镇(街道)予以医疗救助的比例由50%提高到60%,救助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大病病种由十种扩大到十二种,新增Ⅰ型糖尿病、甲亢两种重大疾病。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就医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同时扣除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由邹平县民政局、镇(街道)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比例由50%提高到60%,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0元。 提高单病种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对象患子宫肌瘤、扁桃体炎、阑尾炎等十七种单病种疾病就医的医疗费用,根据新农合报销比例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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