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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下班出车祸算否工伤惹争议 |
人社部门和法院一审皆认定工伤,单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 |
- 2013年05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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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5月7日讯(记者 马云云) 曹某在位于滨州无棣的工地提早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工地住处,而是搭乘同事汽车赶往位于济南平阴的家,5个小时后在路上出车祸不幸死亡。人社部门将曹某认定为工伤,但其工作所在工厂不服将此案诉至法院,日前历下区法院一审支持了人社部门的认定。 曹某为平阴县孝直镇人,原为济南某机械厂职工,2011年8月被派遣到滨州无棣工地工作,是工地负责人之一,平时居住在工地。2011年8月11日,工厂维修工刘某到无棣工地维修设备。当天15时左右,刘某维修完设备打算返回平阴,曹某便搭乘他的车回平阴。结果汽车行驶到长清区孝里镇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曹某当场死亡,当时为20时15分。 曹某之子向济南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济南市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而机械厂对此不服,诉至济南市历下区法院。 “下午3点是正常上班时间,曹某属于私自离开,不应认定为‘下班’,而且发生车祸时已经是他离开工地后五个小时。”机械厂委托代理人、山东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昌新认为,加之曹某到工地后一直吃住在工地,就是说他下班后的目的地应是工地的临时住所,而不是位于300公里之外的平阴县。 日前经法庭辩论后,历下区法院支持了济南市人社局的认可。济南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有关人士对此表示,人社系统确定工伤的理念是,必须有100%的证据证明不是工伤,否则一律按工伤对待。同时该人士表示,目前在认定中确实存在一些难点,如当事人住所不固定,不好确定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否为必经地;现居住地和父母居住地不同,探望老人后到单位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也易产生分歧;还有的当事人在下班途中办私事等情况,也易引起争议等等。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该机械厂仍表示不服,目前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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