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5月7日讯(记者 姬生辉 通讯员 蒋德军 黄欣欣) 6日上午,邹城交警大队民警将一辆严重超载的“大鼻子”校车拦截。经查,这辆核载18人的校车竟塞进了35名孩子和一名教师,算上一名司机,该车的超载率已超过100%。交警还发现,该车驾驶员持有的为C1驾照,根本不具备驾驶校车的资格。 5月6日早8时30分,邹城市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在太平镇高营村巡逻时,突然看到一辆黄色的“大鼻子”校车行驶而来,因该车未悬挂号牌,民警立即将其拦下。打开车门后,眼前的场景让执勤交警大吃一惊,车内的座位上不仅挤满了孩子,就连过道上也站满了孩子。经过清点民警得知,该车共拉载了35名孩子和一名教师,加上司机该车的超载率已经超过了100%。交警立即将孩子们疏散下车,并安全送到目的地。 随后,当民警查看该车司机张某的驾驶证时却发现,他持有的竟然是C1证,完全不具备驾驶校车的资格。张某某说,这辆车是他刚买的,“当时销售汽车的人告诉我,C1证可以驾驶这辆校车。”民警经调查得知,这辆“大鼻子”校车归太平镇金摇篮幼儿园所有。该幼儿园园长解释称,其校车资质目前正在办理中,考虑到接送学生方便就提前驾驶上路了。而张某只是临时替班,并非该车的固定驾驶人。目前,该校车已被暂扣,该幼儿园及驾驶人张某因未获得校车资质和违章驾驶将面临重罚。
延伸阅读>> 校车启用,须取得使用许可 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符合以上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济宁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车检科科长丁宪忠告诉记者,《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校车驾驶人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其必须符合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等多项要求。“校车每天都要接送孩子们上小学,对车况和驾驶人的要求必须严格。”丁宪忠说,一些车辆不办理任何手续便私自接送学生,甚至是超员拉载学生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本报记者 姬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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