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7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琳 刘斌) 大白天驾驶摩托车撞到沙堆上构成七级伤残,摩托车车主将沙堆主人和五莲县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五莲县法院一审判赔后,沙堆主人不服上诉。日照中院近日调解,沙堆主人和五莲县县交通运输局赔偿伤者38000元。 2011年初,赵某、孙某、陈某三户在五莲县石场乡某村合伙共同建房,三户将建筑材料沙石堆放在公路上。 同年3月9日上午,许某驾驶摩托车路经该路段时,撞上堆放在道路上的沙堆,导致颅脑损伤,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共花费医疗费五万多元。后许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孙某、陈某及五莲县交通运输局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十余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在白天视野清楚的情况下与堆放在道路上的沙堆发生事故并受到伤害,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50%的责任,赵某、孙某、陈某三人未经准许在公共道路上堆放沙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当承担40%的责任,五莲县交通运输局未对赵某、孙某、陈某的行为及时采取防范制止措施,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赵某、孙某、陈某共同赔偿许某损失45012元,五莲县交通运输局赔偿许某11253元。 一审判决后,赵某、孙某、陈某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4月17日,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主持调解,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赵某、孙某、陈某和五莲县交通运输局赔偿许某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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