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9日讯(记者 王晏坤) 19日上午,记者从烟台市府办了解到,为保护珍贵的水资源,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烟台市政府根据国家、山东省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烟台市实际,颁布了三项节水新政。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颁布的三项节水新政分别包括《烟台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烟台市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烟台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分别提出了与城市建设用水、居民生活用水等相关的具体节水措施。 据介绍,虽然烟台依山傍海,市域内河网发达,中小河流众多,年平均降水量在651毫米左右,但烟台却属于严重的资源性“缺水城市”。 烟台市城管局节水办一位工作人员介绍,烟台市水资源总量为32.03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491立方米,不足全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5,而国际公认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为1000立方米,这也是国际上的缺水警戒线。 为缓解烟台市水资源匮乏现状,市政府早在2003年就已制定烟台市城市节约用水相关管理办法,本次颁布的《办法》是对该管理办法的调整和强化,并提出了具体的节水实施办法。 《烟台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规定,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基建施工应尽量使用再生水、雨水或其他低质水;市政、环卫等用水,原则上必须使用干道水、雨水等;对开展洗车、洗浴中心等经营业务的应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办法》还强调对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在《烟台市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中规定,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烟台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中提到,城市再生水主要用于景观环境、园林绿化、厕所冲洗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对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不能覆盖的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和使用再生水。 上述三项节水新政,将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政策解读 《烟台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烟台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对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超出计划用水量部分,除收缴规定的到户综合水价的水费外,按下列规定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1.超计划20%以内的(含20%),按到户综合水价的1倍征收; 2.超计划20%以上、不足40%的(含40%),按到户综合水价的2倍征收; 3.超计划40%以上的,按到户综合水价的3倍征收(其中:对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等高耗水行业超计划用水量部分按照最高不超过到户综合水价的4倍执行)。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将专项用于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水设施建设、节水管理及奖励。 《办法》还规定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 环卫绿化 必须使用雨水、干道水等 《办法》中规定,市政、环卫、绿化、景观生态等用水,原则上必须使用干道水、雨水、工程排水或达到使用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废水,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新建居民小区、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应建设透水地面,以便入渗回补地下水。屋面雨水径流应尽量引入花坛、绿地,经自然净化渗透后再进入人工入渗设施。 基建施工应尽量使用再生水、雨水或其他低质水。禁止使用一次冲洗水量在9升以上的便器,推广使用一次冲水量在6升以下的便器。 居民生活用水 不得实行包费制 《办法》中提到,经批准从事洗车业务的,应当采用节水洗车技术,安装使用循环用水洗车设施、节水器具,鼓励使用再生水或雨水。 洗浴中心、游泳场馆、水上娱乐场所和大型景观等用水,应安装使用节水设施、设备和器具。 另外,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 《烟台市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 建设单位上报项目时应含节水方案 《烟台市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烟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公共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其中包括工业企业、公共服务和居民生活,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所谓“三同时”,是指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以及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上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有“节水措施方案”。 《办法》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对违反设计标准的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烟台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部分饭店、商场应建再生水利用设施 《烟台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办法》)所称的再生水,是指城市污水和废水经净化处理,水质改善后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办法》规定再生水主要用于景观环境、园林绿化、厕所冲洗、道路清洁、车辆洗刷、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其他市政杂用水等可以接受其水质标准的用水。 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不能覆盖的下列用水单位,应当按规定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和使用再生水: 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 2.规划居住人口4000人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公寓、高层住宅; 3.日取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企业、大专院校和工业小区; 4.再生水利用规划确定的其他用水单位。 《办法》规定,再生水用户内部再生水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不得擅自改动使用性质,室外取水口应当有防护措施,保证用水安全。 再生水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合同,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擅自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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