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6月20日讯(记者 李璇 通讯员 李兴山 陈玉清) 冠县市民闫先生在银行办理了五年的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取款时却被告知不能取,原因是存款已办理了保险。如果非要取,利息仅有当时承诺的四分之一。最终经消协调解,银行同意退还其本金及利息共一万两千元。 2008年5月22日,闫先生携9000元现金到冠县一家银行办理存储业务,工作人员热情地向他介绍一种“利息高、无风险、有保障”的存储方式,称5年期可拿到三千多元利息,闫先生动心签了字。2013年5月22日存单到期,闫先生到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不能取,原因是9000元存款已办理了保险。闫先生感觉保险期限已到应该取款,银行工作人员却表示:“非要取也可以,按退保处理,只能付770元利息”。闫先生很不满意,近日向当地消协投诉。 冠县消协调查发现,闫先生在银行首先办理9000元定期存款,随后签订由该银行代理的太平洋人寿保险保单,银行工作人员当时没有说明情况。消协认为该银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进行了调解,银行同意退还本金9000元,并支付承诺利息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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