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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中国艺术节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2013年06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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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中国艺术节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支持第十届中国艺术节(以下简称十艺节),规范十艺节社会捐赠工作,保护捐赠人和受捐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届中国艺术节社会筹资及市场开发总体方案》和《第十届中国艺术节资源开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十艺节省筹(组)委会社会筹资及市场开发部受十艺节山东省筹(组)委会[以下简称省筹(组)委会]委托统一接受社会各界向十艺节的捐赠(以下简称捐赠)。省筹(组)委会成立十艺节社会捐赠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与社会筹资及市场开发部社会筹资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捐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协议的签订等工作。未经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十艺节名义组织开展捐赠活动。
  第二条 捐赠是指中国境内外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十艺节提供财产,由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统一接受,并用于十艺节的筹办工作。
  第三条 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捐赠人,依照本办法向十艺节捐赠财产。
  第四条 捐赠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不摊派或变相摊派。
  2、合法原则。捐赠的财产必须是捐赠人拥有处分权的合法财产,捐赠行为不得构成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3、无偿原则。捐赠人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商业和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财产包括现金、物资、服务及捐赠物资的变卖收入、捐赠资金利息收入以及义演、义赛、义展(销)、义卖、义诊收入等。
  第六条 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将根据《第十届中国艺术节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捐赠人相应的荣誉待遇。
  第七条 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将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公布捐赠人的单位及姓名。
  第八条 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收到捐赠款项后,按汇款单位名称或捐款人姓名开具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并将收据及捐赠证书及时寄送捐赠单位或个人。
  第九条 需要签订捐赠合同的,由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应明确捐赠财产的数额、质量及用途等具体事项。
  双方应依法履行捐赠合同,按照捐赠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转交捐赠财产。
  第十条 捐赠物资应是十艺节所需要的,且符合国家标准,并出示有效的证明文件。按照捐赠协议验收无误后,交由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登记造册并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物资交接清单。
  第十一条 捐赠物资按下列方法计价:捐赠人提供有效凭证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实际价值;捐赠人没有提供有效凭证的,参照同类或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须对捐赠财产专账核算。建立捐赠财产分类登记账册,及时登记捐赠财产的取得、验收、处置等情况,做到账目清楚,及时准确,手续齐备,记录完整,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海外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捐物,由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统一向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捐赠工作应公开、公正、公平和统一有序地开展,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项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捐赠人有权向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对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赠十艺节的支出,以及为十艺节募集资金而举办的有偿义演、义卖、义赛、义展(销)、义诊等取得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 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十艺节相关制度。对于违反职业纪律和职业规范的行为,捐赠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可向国家相关部门或十艺节省筹(组)委会投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和修改权属十艺节山东省筹(组)委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规范使用十艺节 特殊标志的公告
  《第十届中国艺术节特殊标志保护及使用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9月3日印发,为规范使用第十届中国艺术节(以下简称十艺节)特殊标志,公告如下:
  一、十艺节特殊标志是指十艺节山东省筹(组)委会已向国家工商总局依法办理的特殊标志注册和专利登记,包括但不限于十艺节中外文名称、标准全称和简称、口号、会徽和吉祥物以及由上述特殊标志组成的变形物。
  二、十艺节特殊标志的知识产权归十艺节山东省筹(组)委会所有,受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十艺节山东省筹(组)委会批准,均不得非法使用特殊标志,不得将这些特殊标志拆分和篡改,也不得将这些标志与其他非经批准的图案及标志组合使用。
  四、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十艺节山东省筹(组)委会批准,均不得以商业目的或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十艺节特殊标志。
  五、使用十艺节的特殊标志用于商业目的的,使用之前需向十艺节山东省筹(组)委会社会筹资及市场开发部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按规范使用。
  六、政府机关、非盈利行政事业单位、学校、部队及个人非商业目的使用十艺节特殊标志,必须按照十艺节山东省筹(组)委会相关规定获准许可方可使用,并且按照规范要求使用。
  七、任何机构和个人都有责任与义务维护十艺节特殊标志的使用规范,有权利举报、纠正、制止非法使用十艺节特殊标志的行为。
  八、十艺节山东省筹(组)委会会同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组成执法机构,负责依法查处非法侵权使用特殊标志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十艺节山东省筹(组)委会社会筹资及市场开发部受理对非法、侵权使用特殊标志行为的举报。

  举报电话为:0531-81695962
  电子邮箱为:zhaowl777@163.com
  特此公告。

  根据《第十届中国艺术节社会捐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公益性捐赠单位(团体)的荣誉待遇
  (一)凡公益性捐赠1000元至1万元(不含1万元)的单位享受:
  1、由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发感谢信;
  2、颁发十艺节捐赠荣誉证书;
  3、十艺节官方网站公布名单鸣谢。
  (二)凡公益性捐赠1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的单位享受荣誉待遇(一)以及:
  1、赠送十艺节纪念徽章;
  2、十艺节捐赠纪念册列名鸣谢。
  (三)凡公益性捐赠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单位享受荣誉待遇(一)、(二)以及:
  1、赠送十艺节捐赠纪念奖杯(奖牌);
  2、在山东主流媒体列名鸣谢。
  (四)凡公益性捐赠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单位享受荣誉待遇(一)、(二)、(三)以及:
  1、赠送十艺节开幕式入场券1-2张;
  2、赠送十艺节纪念品;
  3、团体选派一名代表作为十艺节有关主题活动推荐候选人。
  (五)凡公益性捐赠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单位享受荣誉待遇(一)、(二)、(三)、(四)以及:
  1、十艺节官方网站公布名单鸣谢和团体简介;
  2、赠送十艺节开幕式入场券2-3张;
  3、颁发十艺节公益捐赠支持单位牌匾;
  4、赠送单项比赛门票若干;
  5、享有十艺节专用标志、吉祥物等使用权;在不与赞助序列冲突前提下,可在企业生产的产品包装上使用,并注明为本届艺术节指定产品或用品。
  (六)凡公益性捐赠100万元至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单位享受荣誉待遇(一)、(二)、(三)、(四)、(五)以及:
  1、统一举行捐赠仪式,请十艺节筹(组)委会领导颁发十艺节捐赠荣誉证书;并合影留念;
  2、邀请捐赠团体负责人作为嘉宾参加十艺节开幕式,另赠十艺节开幕式入场券3-4张;
  3、山东主流媒体作专题宣传报道;
  4、团体选派两名代表作为十艺节有关主题活动推荐候选人;
  (七)凡公益性捐赠3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单位享受荣誉待遇(一)、(二)、(三)、(四)、(五)、(六)以及:
  1、邀请捐赠团体负责人作为嘉宾参加十艺节开幕式,另赠开幕式入场券4-6张;
  2、团体选派3名代表作为十艺节有关主题活动推荐候选人;
  (八)凡公益性捐赠5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以上所有荣誉待遇,还可根据团体意愿另行协商特殊荣誉。
  二、对公益性捐赠个人的荣誉待遇
  (一)凡公益性捐赠100元至1000元(不含1000元)的个人享受:
  1、由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发感谢信;
  2、颁发十艺节捐赠荣誉证书;
  3、十艺节官方网站公布名单鸣谢。
  (二)凡公益性捐赠1000元至5000元(不含5000元)的个人享受荣誉待遇(一)以及:
  1、颁发十艺节纪念品; 
  2、十艺节捐赠纪念册列名鸣谢。
  (三)凡公益性捐赠5000元至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个人享受荣誉待遇(一)、(二)以及:
  1、赠送十艺节捐赠纪念奖杯(奖牌);
  2、在山东主流媒体列名鸣谢。
  (四)凡公益性捐赠1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个人享受荣誉待遇(一)、(二)、(三)以及:
  1、颁发十艺节纪念徽章;
  2、颁发十艺节公益捐赠铜奖证书。
  (五)凡公益性捐赠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个人享受荣誉待遇(一)、(二)、(三)、(四)以及:
  1、赠送十艺节开幕式入场券1-3张;
  2、十艺节捐赠纪念册刊登照片、专页鸣谢;
  3、推荐捐赠人作为十艺节有关主题活动候选人;
  4、颁发十艺节公益捐赠银奖证书。
  (六)凡公益性捐赠50万以上的个人,除享受以上所有最高礼遇外,还可享受:
  1、赠送十艺节开幕式入场券3-5张;
  2、邀请捐赠者作为嘉宾参加十艺节开幕式;
  3、颁发十艺节公益捐赠金奖证书。
  (七)对个人捐赠贡献特别突出的,可根据个人意愿另行协商特殊荣誉。
  三、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参与第十届中国艺术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精神,对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捐赠十艺节的支出,以及为十艺节募集资金而举办的有偿义演、义卖、义赛、义展(销)、义诊等取得的收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向十艺节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个人向十艺节的捐赠支出,按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四、捐赠活动管理
  1、捐赠活动由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全权办理,所有捐赠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上缴省级国库,专款专用,纳入财务部统一核算。
  2、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将根据十艺节筹办工作的进展情况,通过十艺节官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接受捐赠的银行帐号、负责接受捐赠事务的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
  3、有捐赠意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与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联系,表达捐赠意愿,说明拟捐赠财产的数额,以及是否指定捐赠用途等事项。
  4、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收到捐赠款项后,由山东省筹(组)委会出具统一财政票据,单位以此作为记帐依据,在审计部门审计、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政策时予以认可。
  5、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包装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质量等方面的标准。捐赠人应承担在十艺节捐赠工作办公室指定地点移交捐赠财产前所发生的运输、仓储、保管等相关费用。
  6、未经十艺节山东省筹(组)委会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十艺节的名义进行任何筹资活动,违者收缴非法所得,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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