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24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崔荣涛) 入职一个月后,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11个月后,公司与劳动者签合同,合同期限从入职的第一个月算起,合同期为一年。后来双方解约,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其双倍入职到签约前的工资。 莒县的刘某于2012年1月5日入职某建筑类公司,入职后的一个月,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日,公司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12年1月5日至2013年1月5日。后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刘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双倍入职后到签约前的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要求。公司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该法第八十二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据此“支付双倍工资”与“补签书面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不具有选择性,是应同时承担的责任。 因此,莒县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判决该公司的辩称无理,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2012年2月5日至2012年12月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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