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吕修全 报道 □通讯员 孙福杰
本报6月24日讯 近日,经区法院强制执行一起拖欠工程款案。威海某房地产公司因拒不执行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擅自支付工程款。经区法院裁定其在擅自支付的金额范围赔偿,并决定对其罚款50万元。 2010年,南通某建筑公司为威海某房地产公司施工,贺某为该公司供应五金建筑材料。工程结束后,南通这家建筑公司却一直拖欠贺某材料款。贺某将南通这家建筑公司起诉至经区法院,并申请法院冻结了威海某房地产公司应付南通公司的工程款。 2012年,经区法院判决南通这家建筑公司支付贺某建筑材料款17万元,判决后,南通某建筑公司仍拒绝支付。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要求威海某房地产公司向贺某支付17万元。但威海某房地产公司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推诿,拒绝履行,并几次违法向南通某建筑公司支付被经区法院冻结的工程款。 按照《民事诉讼法》,威海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妨害了民事执行正常进行。据此,经区法院责令威海某房地产公司责任人限期追回已支付工程款,后者置若罔闻。 鉴于此,经区法院裁定威海某房地产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工程款范围内,赔偿贺某17万元并对其罚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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