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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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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1日讯(记者 王晏坤) 本月起,本报法律服务栏目正式启动了,栏目将依托本报法律援助服务队,为市民提供权威的法律知识解答。 需要法律咨询的市民可拨打电话:0535—6879086或发短信至15192239315,也可以加栏目记者QQ:429542640;最好是将咨询问题通过邮件形式发送,邮箱:qlwbwyk@vip.163.com。 本期值班律师: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良 开发区张先生:物流商说我公司多收了200箱货物,构成不当得利,并发来律师函要求给出合理解释与赔偿。我公司经过调查,并没有多收货物,只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在收货单原件和复印件上都签字收货。我想问下,该律师函当如何回复?如何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李国良律师:这事对张先生一方不利,既然没收货,怎能签字?而签了字又说是由于工作人员疏忽,需要张先生一方举证,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回复律师函相对简单,可以按照实情,说是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实际上并没有多收到200箱货物。 但对方既然发来律师函,对张先生一方所说的没多收货,肯定是不予认可的,也就是说,如果张先生一方不给他货(或相等价值的钱),对方肯定要到法院起诉。而起诉后,我们要收集证据来证明没有多收货,否则就要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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