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为增加企业进项,少缴税款想歪招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人被罚款又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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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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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1日讯(见习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岩) 虚开增值税发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也将会给自己带来法律的惩罚。由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韩某某、匡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近日一审宣判。被告人韩某某和匡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东港区29岁的韩某某、41岁的被告人匡某某分别系日照市东港区一绣品公司、一家纺织公司的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者。为了增加企业进项,少缴税款,匡某某、韩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分别联系了专门帮别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李某、王某某,购买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之后,被告人韩某某、匡某某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作为企业进项分别抵扣税款11万余元、8万余元。后税务机关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几份发票是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的虚开发票,遂对该二被告公司抵扣的税款进行了追缴,对二公司分别处以30余万元的罚款,并将案件移交作刑事处理。 据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认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二被告人明知自己没有发生真实的货物交易,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到税务机关进行了抵扣,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并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 最终,被告人韩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匡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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