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2007年就已发布养犬管理通告,但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
多部门“通告管狗”收效甚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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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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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张店人民东路和东二路路口附近人行道上,一市民牵着一只大型犬行走,过往市民纷纷躲让。 本报记者 王鸿哲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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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7月1日讯(记者 张汝树 见习记者 唐宁 王欣) 7月1日,记者从畜牧部门了解到,淄博市早在2007年就下发过相关公告规范养犬,然而因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实行的效果大打折扣。 市畜牧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7年,市公安局、城管执法局、畜牧局、工商局、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通告》。《通告》中规定了养犬管理的相关事宜,包括禁止养犬区域、禁养犬品种、个人养犬应具备的条件及办理程序、禁止的行为等。 记者从《公告》中看到,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工商、卫生部门在管理犬类方面都有自己的职责。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捕杀狂犬,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散放犬,查处违法养犬、违法携犬等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以及协助公安部门捕杀狂犬、查处违法养犬、违法携犬等行为。 畜牧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标志,监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界定并公告养犬种类和标准,协助公安部门捕杀狂犬;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人诊治和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传播流行。 《通告》的第九条还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有效免疫标志牌;对犬束犬链,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候车室、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健身场所;不得携犬进入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体育场(馆)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不得携犬进入商店、宾馆、饭店;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但畜牧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这个《通告》并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强制力,“《通告》只是起一个规范作用,并没有违反后的相关处罚措施,所以经常有不遵守《通告》的现象发生。”记者从其他部门采访也确认了这一消息,因为不是强制实施的规定,很多部门并没有管理现实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他山之石 济南: 违反养犬规定 要受法律处罚 济南市在2007年颁布了由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不仅明确了养犬管理的相关事宜,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如: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不含宠物医院)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如有违反,轻则处以警告,重则处以罚款并拘留。第九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如有违反,没收犬只并按每只犬处以二千元罚款。 本报见习记者 唐宁
□链接 淄博市 禁养犬类品种 獒犬、圣伯纳犬、大丹犬、大白熊犬、寻血猎犬、灵缇、纽芬兰犬、比利猎犬、法国狼犬、阿富汗猎犬、可蒙犬、阿根廷犬、爱尔兰猎狼犬、土佐犬、兰西尔犬、德国牧羊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苏俄牧羊犬、多伯曼犬、拿波里獒犬、马雷马犬、大髯犬、斗牛獒犬、斯皮诺犬、英国老式牧羊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拳师犬、威玛犬、藏獒、比利牛斯獒犬、比特犬、罗威纳犬。 禁止饲养体高超过60厘米、体长超过100厘米的大型犬。 公安、部队等部门饲养的工作用犬以及单位饲养的护卫犬不受本公告的限制。盲人和肢体伤残人饲养的导盲和生活辅助用犬,不受体高和体长的限制。 本报见习记者 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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