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撞上亲情,矛盾问题就出来了 |
当看爹娘成为法定义务 |
文本报记者杨万卿丛书莹 | |
- 2013年07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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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此项与法律挂钩的规定,诸多律师表达了不同的观点。 这是法律的进步
在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炜超看来,这条新规法律的出发点是好的。“法律规定,出发点无非是要引导社会树立正义观念,为了社会和谐。”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的宫惠玲律师则直言,这意味着“法律的进步”。 日前,在江苏省无锡市北塘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朱某被判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对此,北塘法院院长袁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提到,“尽管对精神赡养的判决和执行,确实比物质赡养的判决和执行要复杂得多,麻烦得多。但作为司法机关并不能因此否认精神赡养的可诉性,从而在老年人权益保护领域缺位。” 诸位律师均表示,有了这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如出现儿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状告儿女的情况,老人的看望诉求能够获得法院支持。把看望老人等精神慰藉列入法律条款,是一种进步。 “法律可以对于抚养义务等做出界定。但是对于情感方面的界定,真的是法律不方便,或者说不容易介入的。”王律师说。 一种倡导性的“软法”
在国外,不少老人把不去看望自己的孩子送上法庭,法院会要求子女定期去看望父母,如果不履行,将记入其信用体系,直接影响其生活。我国还没有这么健全的信用体系,然而,记者从多位律师口中得知,在潍坊,父母状告子女的案例不在少数,但全是因为赡养费纠纷,没有哪家的父母的目的只是让孩子“常回家看看”。 记者了解到,在此项法规出台之前,旧法规条文提到对老人应有“精神蕴藉”,某种意义上也包含“常回家看看”的意思,所以对不常回家看望老人的案例无法立案;虽然审判过因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把儿女告上法庭的案例,当事老人也在叙述中提到过儿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自己的陈述,但当时都无法作为案由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此次把“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有了更加重要的意义。随着“常回家看看”上升到法律层面,许多年轻人,尤其是“碌碌无为”的年轻人更应该重视此事。 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殷志强认为,“常回家看看”条款是一种倡导性的“软法”,不具有强制性。该规定更多体现的是对老人的一种关怀和精神慰藉,把道德层面需要子女应尽的义务上升到法律层面。
倡议性大于操作性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新增的内容。那么,条款中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究竟是多久一次?看望多长时间?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的宫惠玲律师提到,“经常看望”怎么界定,目前尚无细则。 王炜超律师则认为,“如果一个人他心理上正常,看望老人不会觉得是被迫的。事实上不孝的人心理往往都是有问题的,如果给他们硬性规定,有可能引起逆反心理,发生更加不好的结果。” 衡明律师事务所的李志平律师说,新法规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操作性不是很强。“我认为这更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倡议性大于操作性。” 此时,有网友提出,不回家看老人违法,单位不批假,怎么办?还有人提出,探亲假中的探父母假每四年可有一次休假,这四年也不算“经常”,要么违法,要么就该丢工作了。 1981年出台的“探亲假”规定实施至今,很多员工还不知道这条规定的存在。无法探望父母的人们有着各自的理由,但实施32年的探亲假形同虚设,已经证实关心父母指望不上“纸上谈兵”。
无奈现实太“骨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刚刚出台,短时间内就引发了网友的热议。不少人认为“常回家看看”属于精神赡养,道德范畴的约束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真的合适吗? 网友“扬泌”提到:“一年中必须探望几次?探亲假是不是从四年一次改成一年四次?报销是不是从硬座提高为飞机?退休老人的医疗关系能不能转到子女所在城市?这些问题都急需细则规定。”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的宫惠玲律师说,新规的实施“并无多大意义”。她认为,简单的法律条文自然能够轻易出台,但不能真正解决空巢老人的问题。“国内和国外并不一样,国人法律意识比较欠缺,也更愿意从感情因素出发考虑问题。实在没办法才会出现公庭对质的情况,老人把子女告上法庭时,就已经不想再见到这个孩子了。” 在宫律师看来,“常回家看看”式的立法正体现了现在很多法律法规的缺点——内容越来越完善,操作性和落实性却跟不上脚步。“退一步想想,孝顺父母还要用立法来约束吗?即便是出了细则,规定孩子每几天回家一趟,孩子回家后,想到耽误的工作和要紧事儿,估计也没什么心情陪父母聊天。这样一来又是图什么呢?” 而之前也有法律人士提到,违法将受到怎样的处罚?该如何协调处理?单位企业是否该提供探亲假期?这些问题可能都会面临执法困难。
相关链接>> 无锡女子被判 至少每两月 看望独居母亲一次 “常回家看看”入法后第一案原告储某是77岁高龄的老太,被告马某、朱某则是她的女儿、女婿。老太有一儿一女,2009年3月,老太与老伴及子女签订协议,今后的住居由女儿安排,居住女儿位于北塘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直至寿终,养老送终由女儿负担。 2012年8月,老太的老伴去世后,她与女儿女婿产生矛盾直至搬出,可女儿不但不管自己的居住,甚至也不来看望慰问。 老太于2013年4月3日将女儿女婿起诉至北塘法院。昨日,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塘区人民法院昨日上午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 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院判决老太的女儿马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老太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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