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4日讯 (记者 张焜)4日,记者从负责审理市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潍城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了解到,法院在一起涉及未成年被告人故意伤害案件中,首次请合适成年人到庭当起了“临时家长”。 2012年10月14日,年仅16岁的小张因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小张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王某捅致重伤。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在小张年幼时,他的父母及祖父母就已去世,他从小跟姥姥长大。而小张的姥姥年老体弱,不便出庭参加诉讼。 为保障小张的诉讼权利,未成年人审判庭从选聘的20名合适成年人中选择了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心理辅导经验的学校教师宋林书担任其“合适成年人”。 未成年人审判庭庭长石凌云告诉记者,接受委托后,宋林书老师就做起了“家长”。庭审前,他专门查阅了案卷,并到看守所与小张交流,得知小张缺乏家庭的温暖和父母的管教,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平时感到自卑的他甚至交女朋友寻求安慰。庭审中,宋林书根据小张的性格特点对小张进行认罪教育,逐步消除了小张的焦虑和抵触情绪,促使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并当庭悔过。近期,该案就将判决,宋林书老师还将继续充当“临时家长”,防止小张的情绪出现波动,让法律教育真正起到作用。 据了解,寻找一位“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一些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关的成年人,因各种原因可能并不适合参与庭审。为此,早在2012年年底,潍城区法院联合区政法委、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工、青、妇等部门联合下发了《潍城区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具体情形、合适成年人的资质及范围、合适成年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合适成年人介入的程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