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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0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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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袁青竹 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擅长刑事辩护、民事侵权、房地产纠纷等业务。 【读者咨询】 50岁的李先生在日照某乡镇医院给领导开了近20年的车,每月1000多元的工资。他们这一批共有13个人给单位开车,年龄最大的55岁,最小的30岁。这二十多年来单位一直没有给李先生缴任何保险。李先生该如何维权? 【律师答疑】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第27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可以向工会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出诉讼。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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