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4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许磊 安丰阳) “我以后可能不能生育了,请把孩子还给我吧。”2013年5月,五莲法院受理一起因怀孕难请求变更抚养权关系的纠纷案,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0年5月,五莲县的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协议离婚,两人的女儿由37岁的被告王某抚养。29岁的原告李某再婚后,由于患病导致怀孕难,庭审中还提供了某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一份。庭审中,原告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而被告则坚持以后依靠女儿养老,原告患有疾病与其无关。 子女由谁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确定。 经法官调查,两人离婚后所生女孩由被告及其继母、祖父母共同抚养,被告家庭经济收入状况良好,孩子平时由其祖父母悉心照料。 而原告再婚后,与丈夫一起在外地打工,在当地租赁房屋居住,相对而言不能给孩子提供一个稳定的居住生活环境。所以,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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