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婚介所找对象仨月没见上一个 |
征婚女子投诉“红娘”,获赔3000元 |
| |
- 2013年07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本报7月10日讯(通讯员 王军 记者 蓝娜娜) 到婚介所找对象,婚介所承诺每月至少见两位男士,可实际仨月也没见到一位。日前,通过市南工商人员调解,婚介所退还征婚女士3000元费用。 青岛市民汪小姐年近30岁,因在机关单位工作,交际面较窄,因此至今还没有男朋友。考虑到年纪不小该结婚了,她决定通过相亲方式赶紧找个对象。今年3月,汪小姐来到位于香港中路的一家婚介中心咨询,婚介工作人员介绍,只要交纳4000元会员费,婚介所便会在半年时间内定期为她介绍合适的男士,每月至少两名。听到介绍,汪小姐一细算,半年至少能结识12位单身男士,便欣然交款。 交款后,汪小姐便天天在家等待相亲通知,可不曾想,从3月到6月,婚介机构没有向她介绍过一位男士。感觉不对劲,她将此事告诉了母亲,两人分析后感觉被骗了。之后,汪小姐与母亲一同来到婚介机构讨说法并提出退款要求,婚介人员承诺立即安排相亲。 “我们一提退款,他们马上给介绍了一位,可接触后发现那个男的没有发展下去的意愿,我就感觉彻底被骗了。”汪小姐说,她再次到婚介机构要求退款,依然遭拒。一气之下,她投诉到了工商市南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 市南工商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得知,婚介中心确实存在违规行为,应直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解决,但是合同里没有任何有关经营者违约责任的内容,这就使得消费者处于被动局面。经过工商调解,婚介机构最终答应退还3000元,但对其余的1000元费用,其以耗费时间介绍过对象为由拒绝退还。 对此,工商工作人员提醒,在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明经营者违约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