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债务同欧美国家截然不同,因为绝大多数地方的举债资金都用于中长期投资,这些债务基本属于生产性负债,有对应的资产保证,总体风险可控。 但也要看到,当前地方政府负债的确存在风险隐患。妥善处理好存量债务是当务之急。要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根据这些“旧账”形成原因、性质、目的不同而采取不同办法。比如,对于经营性项目形成的债务,就要把政府偿债责任从中剥离出来,主要以项目收益来偿还债务;对于公益性项目形成的地方债务,则要加快制订偿还计划,通过预算安排落实偿债资金;对于偿债出现困难、债务风险较大的项目,必须进行动态监控,并逐步安排相应的资金予以偿付,避免债务风险累积。 此外,还要加紧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监控体系。让地方政府成为负债主体、自行发债,是推动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走向阳光、透明和规范化的第一步。(摘编自《经济日报》,作者王信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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