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7月17日讯(记者 孔红星 通讯员 吕宁) 17日,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滕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组织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各商品房承销机构负责人,召开全市商品房承销管理工作会议,传达了《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滕州市商品房承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商品房承销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商品房承销机构的备案时间及备案流程。 据了解,为加强对商品房承销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商品房承销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滕州市实际,制定《滕州市商品房承销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承销机构不得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不得在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下,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代理收取或变相代理收取定金、诚意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同时,商品房承销机构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场所向买受人明示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图以及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和材料。商品房承销机构还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有权销售商品房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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