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办、国办印发通知,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不得新建楼堂馆所 |
干部任多职,只留一处办公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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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7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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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办公大楼。(资料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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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党中央、国务院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全面停止新建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全面停建>> 严禁以城市改造为由在他处新建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的用途。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办公用房清理>> 办公用房超标应腾退 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超过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已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配置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 办公用房管理>> 调整办公用房要建新交旧 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监督检查>> 楼堂馆所改造情况向社会公开 投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预算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 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土地供应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管。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2013年9月30日前,各地区要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按系统分别报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汇总后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视情组织督促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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