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24日讯 (见习记者 于鹏飞 通讯员 郭增辉)近日,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了一起医疗机构使用假冒医用氧气案件,因涉嫌犯罪,该案已经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据介绍,莱芜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执法人员在对该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使用的医用氧在产品标示上有“猫腻”,该产品标示生产企业为淄博华意气体制造有限公司,批号为2013年4月3日,执行标准为《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因自2010年10月1日起,医用氧已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版标准,执法人员怀疑上述医用氧有假冒的嫌疑,依法对上述医用氧实施现场封存。 经进一步查实,上述医用氧是该医疗机构从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手中购进并使用的,不是淄博华意气体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应按假药论处。目前,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已对该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但因该案涉嫌犯罪,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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