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辛本华律师 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先后两次前往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进修,获得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第三期)、法律人的思维高级研修班(首期)结业证书。目前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专业方向发展。
【读者咨询】 50岁的孙先生在日照某商场租了一间门面房,签了租期1年的合同。由于商场整体要装修,导致孙先生停业1个月。自己这1个月的损失,房东说要和自己平摊,但孙先生觉得不合理,想咨询律师如何解决。 【律师解疑】 本案应由房东承担全部停业损失,房东要求孙先生自行承担一半的停业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既然房东与孙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就有义务保证孙先生对租赁物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虽然造成孙先生对租赁房屋正常使用的原因是商场统一装修,但该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房东不得免除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房东应当先向孙先生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要求商场予以赔偿。 本报记者 王裕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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