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概念有误 7月22日B4版《一串签名招致蹊跷犯罪》第一部分:“被拆迁户的建筑房屋,均被分为‘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和‘非住宅建筑面积’两个主要部分”。概念搞错了吧,“非住宅建筑面积”应为“住宅建筑面积”。 读者 朱永胜 文中拆迁户所建房屋虽然在建成后登记为“住宅”,但实际使用时,拆迁户将其用做了营业房,并非用于居住。“非住宅建筑面积”,是指使用性质不属于“住宅”的建筑使用面积,例如营业用房中的办公用房、物管用房、电器开闭所、地下室车库以及储藏室等。实际用于营业的部分,就被认定为“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因此,拆迁指挥部所做出的《确认书》及《算账清单》上,把被拆迁户的建筑房屋,分为了“实际用于营业的建筑面积”和“非住宅建筑面积”两类。谢谢读者的关心与支持! 记者 刘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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