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新规昨征求意见,人社部专家在济全面解读 |
单位劳务派遣用工不超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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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8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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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法规司副司长余明勤正在讲解劳务派遣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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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规定》对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方面的修改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当天下午,国家人社部法规司副司长余明勤在济南参加“律动中国”FESCO普法讲座,专门就劳务派遣的一些新规进行解读。 本报记者 尹明亮 实习生 舒婷婷
能否在工作地交社保? 社保暂不能“入乡随俗” 新《劳动合同法》第61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这条规定是为了避免有的用工单位通过工资水平较低地方的劳务派遣公司向工资水平较高地方派遣工人却按较低地方水平发放工资。 虽然在最新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也要求社会保险的缴纳按工作地标准执行,不过余明勤介绍,眼下还难以实现。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目前异地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还无法像劳动报酬一样“入乡随俗”,而是还必须由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在当地缴纳。 所以,依然存在劳动者在社保水平较高的地方上班,社保却按派遣单位所在地的较低标准缴纳的可能。
派遣工和员工待遇完全相同吗? 同工同酬不意味酬劳完全一致 在新《劳动合同法》第63条中,对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规定做了修订,新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在人社部7日公布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也有相同的规定。 但余明勤表示,同工同酬并不意味着酬劳完全一致,其实是不包括保险和福利的。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劳动报酬总额就是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据余明勤介绍,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不计入工资总额,此外,住房公积金同样也不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之内。 派遣工和本单位职工待遇会拉开吗? 待遇差别关键看福利 余明勤说,虽然在《劳动合同法》第17条所列劳动合同应具备的九项条款中,社会保险并不包含在劳动报酬里,这可能会导致劳务派遣工总体待遇比单位职工少,但是由于社会保险的缴纳是根据工资基数来算的,社保上的差别不会太大。 “最可能发生区别的可能是在福利上。”余明勤说,福利待遇不是合同必备条款,不排除一些用人单位会对劳务派遣工和职工有所区分。这样一来,一些单位有了操作的空间,但为不过多干涉市场在人力资源市场中的调节作用,所以法律也没有硬性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单位福利差别比较大,派遣工和职工的待遇也可能会拉开一定差距。不过余明勤提到,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之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 为何限制10%用工比例? 防止钻空子,滥用派遣工 在新《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此的规定都是“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在临时性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的界定上,新的《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在辅助性工作岗位的界定上则有模糊的空间。事实上,在目前一些行业中,劳动派遣工占据了很大的比例。 余明勤说,为了限制单位以辅助性工作岗位的名义滥用派遣工,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今天开始向社会征集意见的《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对这一比例的要求是10%。”余明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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