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8月7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凤玉洁) 岱岳区一男子借给好友9000块钱没立字据,对方还钱时没支付利息。近日两人因此事翻脸,司法所称,没约定支付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 2012年4月,曹某打算出国务工,一时凑不够钱数,便向同村好友袁某借9000元,并让袁某本家兄弟袁某某作担保人。借款时双方既没写借条也没有签协议字据,只是口头商定借钱一年后归还。 今年5月,曹某将9000元现金如数归还给袁某,袁某却不高兴。袁某认为,9000元钱存到银行也有利息,关键时刻帮曹某更应得到利息。曹某却认为,袁某没提利息,事后再提不合理。袁某感觉吃亏,对方还不领情,和曹某发生争执。两人闹到司法所。 司法所了解案情后称,曹某与袁某之间借钱所形成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只是以口头协议形式存在。对于像这种利息支付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经过司法人员反复劝说,袁某终于同意不追讨利息。而担保人袁某某主动提出愿意为袁某承担一部分利息损失。曹某也愿意按照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支付给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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