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在高温下工作的一线劳动者固然值得每个人尊敬,但是他们坚持工作背后的保障在哪里,高温下他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高温权利”呢? 近日,记者从莱芜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劳动关系科获悉,山东省2006年下发过《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其中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今年仍可按4个月发放;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亦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39号令《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提出,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记者从莱芜市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到,莱芜市暂时没有接到“不发高温津贴”的相关投诉,工作人员提醒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劳动者要增强维权意识,如果遇到不发放高温津贴的情况,可拨打电话6226275投诉,维护自己的“高温权利”。 见习记者 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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