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高阳 易秀娟 19岁的女孩云云(化名)与41的已婚男子王强(化名)同居,4年后两人育有一女,后两人关系破裂,云云诉至岚山区法院,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2013年7月26日,法院驳回云云的该项诉讼请求。 2003年,王强的宾馆需要招聘服务人员,时年19岁的云云应聘。此时王强已经41岁,并且已婚多年。由于工作关系,日久生情,俩人坠入爱河便同居。 2005年,王强与云云合作开办了一家物流公司。俩人一起经营,王强开车送货,云云跟车帮忙,虽然苦点累点,但是甜蜜的感情远远胜过这种苦日子。 2007年,女儿的降生让俩人的感情锦上添花。有了孩子,云云便想让王强与原配离婚,自己转正。“每当我催他离婚时,他都是满口答应,但是从来不离,一次一次地骗我。”云云在法庭上告诉法官。 2009年前后,云云开始疏远王强,王强希望与云云继续保持同居关系,云云不同意。“回想起当初搞物流时,我俩南征北战,出生入死,很是幸福。”2010年,王强在给云云的情书中如此写道。 “他已经有了3个孩子了,二女一男,两个已经上班,另一个在上大学,他就想让我给他生个儿子。”云云告诉法官,通过这些年的打拼,用自己的积蓄建了一个物流公司,还投资了一个矿产公司。 “她办的企业,我是出了部分钱的。”王强告诉法官,但是自己没有拿出证据。 法庭上,云云要求解除与王强之间的同居关系;非婚生女由自己抚养,由王强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俩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云云、王强在法庭上各自主张的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均无证据证实各自对对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行为,并且王强经营物流公司系其与其妻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云云要求分割该利润损害了王强妻子的合法权益,法院不予认可。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云云与王强在王强与其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持同居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给王强妻子及其家庭造成伤害,应解除双方同居关系。 “法律基于对婚姻关系的保护,明确规定第三者无权分割同居关系期间对方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对于同居期间其他共同财产,云云也无证据证明,所以分手后云云未获得一分钱财产。”办案法官介绍,同居关系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云云违背婚姻家庭伦理的行为,终于自尝苦果。此外,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因此,本案王强应支付非婚生女的抚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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