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冻结、扣划被告(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是法院保全、执行案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和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银行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协助法院做好查询冻结及扣划工作,但仍有个别银行出于本部门利益考虑,以各种借口不积极履行协助义务,将本应由被告(被执行人)承担的责任转嫁到自己身上,这种行为得不偿失,会付出法律代价。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银行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办理,不需办理签字手续。第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向当事人通风报信,致使当事人转移存款的,法院有权责令该金融机构限期追回,限期未追回的,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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