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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牛省道狂奔,一下没了两条命 |
牛和主人进入逆向车道被撞死,货车司机承担了次要责任 | |
- 2013年08月1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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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热线6610123消息(记者 王晏坤 通讯员 牟法宣) 去年8月份,牟平一男子于某夜里牵着牛经过205省道,不料黄牛突然受惊狂奔,撞上了迎面而来的一辆货车,货车毫发无损,但于某和他的黄牛被撞而亡。日前,牟平法院审理后判定,双方均担责,货车一方赔偿于某家人共计11.7万余元。 2012年8月24日,劳累了一天的于某在给朋友帮完工后,牵着自己的大黄牛回家,在途经一处村庄附近时,大黄牛突然受到惊吓,沿着205省道开始狂奔。 看到黄牛发疯一般地往前跑,于某马上追了上去,但身材瘦小的他根本拉不住600多公斤重的黄牛,他只能在后面用力猛拽绳子,试图让大黄牛停下。 不多时,大黄牛闯入逆向的机动车道,与对面行驶而来的一辆货车猛烈相撞,大黄牛当场倒地死亡,紧跟在黄牛身后的于某的头部也受到重创,血流不止。 车祸发生后,货车司机王某立即报警,但于某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为,于某已经死亡,事故经过无法查清,所以对事故责任无法作出认定。 最终,经司法部门鉴定,货车制动前的瞬时速度为62~66公里/小时。经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黄牛死亡的经济损失为11000元。 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王某付给于某家人10000元,因对赔偿款项未达成协议,受害人家人一纸诉状将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牟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经济损失15万余元。 于某的亲属认为,王某晚间驾车在没有路灯、视线不良的情况下,超速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对此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而王某及保险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于某违章牵牛逆向行走,责任应当完全由于某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于某牵着牛未靠路边行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某驾驶车辆也未确保安全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的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应适当减轻行人的责任的规定,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于某应承担60%的事故责任,王某应承担40%的责任。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674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谁主张谁举证 是本案判决关键 该案庭审法官结合本案认为,我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乘车人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漠视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源所在。 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证实,如果未提交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证实其主张的,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交警部门无法做出事故认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本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城市郊区及农村许多农户对自己饲养的牲畜要严加看管,尤其在经过人员密集区域及街道公路时一定要采取安全预防措施,以便在牲畜受到惊吓时,快速报警、发出求救信号,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这起因牛受惊而酿成的惨剧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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