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2)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 (3)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单等细项; (4)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 假币收缴凭证 》,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5)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6)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薄;并于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持有人若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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