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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分手电话,少女酒后跳河身亡 |
其男友和酒友各承担10%赔偿责任 | |
- 2013年08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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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宁8月14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盛春坤 曹诗敏) 曲阜少女孔某,在与同学赵某等6人喝酒过程中,因接到男友李某分手电话,饭后外出时竟跳河自杀,虽经众人抢救,但仍未挽回年幼的生命。14日记者获悉,曲阜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赵某等6名酒友也承担10%的责任。 在曲阜上学的孔某经上网聊天认识了在外地打工的老乡李某,经过多次交流互相产生了好感,两人发展为恋人关系。但随着深入交往,两人逐渐发现性格不合,并且由于聚少离多,双方逐渐产生了隔阂。2011年10月16日,孔某与同学赵某等6人一同聚餐,众人都喝了不少酒。期间,孔某接到男友李某打来的电话要求分手,孔某在酒精的刺激下情绪异常激动,但同学并未在意。 酒后,孔某要求同学赵某将其带到河边散散心,赵某于是骑车带孔某前往曲阜沂河岸边,孔某趴在桥护栏边,赵某以为孔某在醒酒没有在意,没想到孔某竟栽入河中,赵某当即向路人求救,路人积极营救并叫来救护车辆,但最终未能挽回孔某的生命。 孔某母亲杨某悲痛之余向曲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孔某的前男友李某,以及共同就餐的赵某等6名同学共同赔偿各项损失三十余万元。 曲阜法院一审后,经开庭审理查明,在本案中孔某确系为自行掉入河中。在本案中,李某没有恰当、正确的处理与孔某恋爱关系,并在言语上严重刺激了孔某。因此,李某的言行与孔某的溺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赵某等6人与孔某共同饮酒,在孔某发生痛哭等异常激动行为的情形下,均有义务制止其继续饮酒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而赵某等被告并未完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防止孔某发生危险,对孔某的溺亡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鉴于本案实际情况,由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由赵某等6人共同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后,原告杨某与8被告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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