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8月15日讯(见习记者 赵念东) “物业费不是都交了吗?怎么每月还收10块钱公共照明费?”15日上午,菏泽城区一小区居民张女士向本报反映。该小区物业负责人称,公共照明费不包含在物业费之中,要单独收取。 在该小区物业服务大厅,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共照明费是今年1月份开始收取的,包括小区内共用路灯、楼梯公共灯以及电梯公共灯等费用。“由于刚开始入住小区的人比较少,所以平摊下来的费用为15元每月,后来随着入住小区人员的不断增加,费用也就减少,依次是15元每月、13元每月、10元每月。”该工作人员说。 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菏泽现施行的《菏泽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物业费中包括公共照明费。即将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的《菏泽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第九条规定,公共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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