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滕州8月15日讯(记者 张冬梅 通讯员 邱绍义 邱教伟) 今年7月份,滕州市龙阳镇的男青年小张和相邻村的女青年小王认识三天就“闪电订婚”,但交往一个月后,两人又发现性格不合。小张想退婚,但是小王却认为自己没有错,不愿意退还彩礼,两家闹得不可开交。 “我们俩是通过相亲认识的,当时一见钟情。另外,我们也想追求一下刺激,在朋友圈轰动一下,所以认识第三天就举行了订婚仪式。”15日,小张告诉记者,“但没想到,随着交往的加深,我们的矛盾越来越多,几乎见面就吵架,我实在无法忍受,便提出分手。自从订婚,我前前后后在她身上花了4万多元,现在我说分手,她却一分钱不退给我,太过分了。”随后,记者联系到了小王,小王告诉记者,两个人虽然吵架,但是她认为大都是男方的过错,而且现在也是男方主动提出分手,错在男方,自己没有过错,而且男方浪费了自己的感情,所以一分钱都不会退。 无奈之下,小张到龙阳司法所寻求帮助,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便开始给小王做工作。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表示,依据《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举办传统意义的婚姻仪式但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另外对于恋爱纠纷引起的物质返还和赔偿要求,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赠予行为,在恋爱过程中,恋人的互相赠予行为是一种普遍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赠予后非特殊情形,是不能要求返还的。当然,以结婚为目的赠予大额物件、金钱等行为可认定为彩礼行为。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劝说,小王最终一次性付给小张36000元,两人正式解除婚约。 “三天就订婚,实在太草率,希望通过这件事能给年轻人做个警醒,婚姻不是儿戏,决不可凭一时冲动,在订立婚约之前一定要对对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龙阳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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