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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8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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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作为担保人的张某,被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拘留。据了解,2010年张某和马某共同为他人担保,到了还款日期,借款人和担保人之一的马某都“蒸发”了,张某便被告上了法院,要求偿还剩余欠款,张某却一口要定“没钱”。 案发: 担保贷款 还不完款被告上法院 2010年12月28日,何某从李某那里贷款10万元,张某和马某共同给何某担保,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李某向借款人何某及两担保人张某、马某催要。2011年12月30日,担保人王某向出借人何某还款31000元,但仍欠69000元。2012年9月3日,因找不到何某、马某,李某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69000元及利息。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何某为借款人,张某和马某共同担保,向李某借款10万元。张某对保证条款签字认可,保证合同成立。张某已还款31000元,尚欠69000元,事实清楚,足以认定。现李某要求张某按其承诺承担还款责任(如借款人何某到期不还,担保人愿承担所欠债务偿还借款),依法应予支持。 张某提出,担保人马某已还5000元,并且他们担保已过了保证期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张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他的辩解理由不被法院认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偿还李某6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进展: 拒不履行判决 当事人被拘留半月 由于找不到借款人何某,和当时共同担保人马某,张某感觉很冤,接到法院判决后,他既没有上诉也不履行。2013年4月16日,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法院依法向张某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查封了张某经营门市里面的电动车(后经查实门市已经转人,电动车是经销商放到他商店里代卖的,王某名下已没有财产)。执行人员多次打电话给张某,结果张某就是不履行。 2013年7月25日,执行人员强行将张某带到法院,劝他给申请人李某一个答复或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可张某就是一口咬定“没钱”,甚至还“请求”执行人员把他拘留。 后来,执行人员想通过算家庭帐、经济帐、名誉帐等做被执行人张某的思想工作,让他先拿一部分,也算给申请人一个交待。结果,张某还是说“没钱”。鉴于被执行人张某的这种态度。执行人员经请求院长,最后,对张某采取了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
延伸 为躲避追债 当事人“欣然”接受拘留 法院决定对张某施行司法拘留后,张某却显得轻松,深深地呼了口气。在送张某到拘留所的路上,“我也不愿意让你们拘留,我有我的苦衷,和这个案子性质一样,我还有80万的债,他们也在找我。”张某说,现在拘留了他,也好让他摆脱其他债权人的纠缠,让他在拘留所里好好反思反思。“将来对我做事可能更有益处,要谨慎,不能随意担保。” 张某介绍,之前,他在香江市场开了一个电动车专卖店,贷了80万元,由于经营和人员等原因,一直没有赚钱,但借款一直还不上,后来无奈转卖出去,近期经常有人要账,他也没有办法。 张某说,法律不同情苦衷,法律有法律的规定,与其现在遭罪,不如当初不担保,世上没有卖“后悔药”的,只能吸取教训。
保证人应按 合同约定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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