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8日讯(见习记者 王文彬 王娟 通信员 李淑芳) 去年12月份,许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大济路行驶至惠民皂户李镇安家沟桥时,与一辆横穿马路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轮车乘车人7岁的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给被害人家庭造成极大伤害,因而在侦查阶段调解未成功。 惠民县检察院受理移送起诉后,审查发现事发后许某当场报警同时拨打急救电话,讯问时许某也愿意积极赔偿。鉴于这起交通肇事案是典型的过失犯罪,法定量刑轻,而对被害人亲属而言,经济赔偿则成为一种补偿和慰藉。于是,承办人多次找被害人亲属沟通,转达了肇事方的歉意和经济赔偿的诚意,详细解释了该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最终王某的父母同意了赔偿请求,接受了许某及家人的赔礼道歉,并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后检委会依法定程序决定对该案相对不起诉。 8月15日,检察机关启动检察宣告庭对该案不起诉决定进行了公开宣告,并当场启动了当事人评议机制征求意见,被害人家属、侦查人员、被不起诉人均无异议。该案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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