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0日讯(记者 陈玮) 2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完善财政管理机制的补充意见》,自2013年起,部分省级分享税收下划到县(市)区,作为县(市)区收入。2013至2015年,对相关县(市)区税收收入规模首次迈上新台阶,且税收收入增幅和税收比重达到一定要求的给予奖励。 《意见》明确下划省级收入预算级次和分享机制。自2013年起,将省级分享的一般企业营业税20%、企业所得税8%、个人所得税15%以及石化企业增值税、电力生产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全部下划县(市)区,作为县(市)区收入,属地征管、就地缴库。国家开发银行山东分行、高速公路和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市本级财政收入缴库。 除了部分省级分享税收下划到县(市)区,2013至2015年,对省级分享税收收入增长15%以上部分返还济南市的财力,按现行体制返还相关县(市)区,重点用于培植财源、支持民生事业发展、缓解乡镇基层财政困难等方面支出。同时,将落实省级税收收入上台阶奖励政策,对相关县(市)区税收收入规模首次迈上新台阶,且税收收入增幅和税收比重达到一定要求的给予奖励,支持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自2013年起,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章丘市,以2012年原体制上解额为基数,每年定额上解市财政,不再按照3%的比例递增上解;自2013年起,对县(市)区负担出口退税比上年增长部分,省级给予的50%补助,按现行体制补助到相关县(市)区;各县(市)区专项上解的财政调节基金,按省财政体制调整后其实现的分享税收收入(不含专收专支的城建税)的2%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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