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20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洁 李隆财) 两青年傍晚蹲点公园,专抢偏僻处热恋男女。8月8日,东港区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未遂案件,岚山的被告人20岁的王明(化名)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案犯21岁的刘名(化名)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2年10月23日晚上8点左右,张某和女友王某某晚饭后,到海曲公园人工湖旁散步,突然两个青年将他们拦住,称因张某得罪了人,“跟你要点钱花花”。张某不给,两人就开始殴打张某,趁两人不备,张某挣脱两人纠缠,拉着女友就往公园门口跑,随后两人报了警。 警方很快到达现场,将涉嫌抢劫的两青年抓住,据其中一人王明供述,同案犯刘名自去年10月份便开始在海曲公园伺机实施抢劫,之所以选择夜晚抢劫热恋男女,嫌疑人交代称,热恋男女身上都有钱,“而且,都喜欢在阴暗处谈心,比较容易下手。” 据两人供述,截至两人被抓时,已实施的抢劫七八次,涉案总金额约1800元。不过其中有多次被害人均未报警,因缺乏相应证据,公诉机关无法对这几次抢劫既遂案件提起公诉,只能对唯一一起被害人报案的抢劫未遂案件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刘名抢劫作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明、刘名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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