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援帮工伤致瘫男子讨回公道 |
曹县打工者李某上班期间意外致瘫,老板拒绝赔偿,法援为其讨公道 | |
- 2013年08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本报曹县8月21日讯(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冯子智) 曹县李某在张某和王某夫妇经营的车辆维修部打工,在一次修车过程中李某被车辆压住,致使瘫痪,张某夫妇在支付14000多元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2013年3月李某请求法律援助。近日法院判决张某夫妇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502521元。 张某、王某夫妇经营一处车辆维修部,雇佣李某从事车辆维修。2012年5月1日下午3时许,李某根据被告张某的安排,对一辆拉楼板的拖拉机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因张某事先安装的千斤顶底座砖块破碎,车辆下沉,压住了李某,致其昏迷。李某随即被张某等人送往曹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后转至菏泽市立医院。 医生诊断李某为脊髓横断性完全截瘫、T12爆裂性骨折伴脱位,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用共计57000多元,其中张某支付14000多元。出院后李某一直瘫痪在床,李某家人多次找张某请求商议赔偿事宜,均被张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为维护合法权益,李某家人于2013年3月18日,来到曹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帮助。该县法援中心崔振林律师接受此案后,详细了解案情,收集了相关证据,并代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鉴定,李某构成二级伤残。 2013年7月9日,曹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法院扣除张某已支付的14000元医疗费以及李某从新型农村医疗基金经办机构领取的医疗费21175元,一审判决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费、鉴定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502521元。目前赔偿款已全部结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