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9月3日讯(记者 侯峰 通讯员 钱继红) 近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事人李某因为债务人不还钱,竟然到对方家里居住了十几天,还把对方种的花生抢收了。 张某与李某是同村人,2012年张某因生意需要,向李某借款60000元。借款到期后,张某无钱偿还李某,一直拖着不给。见张某不想偿还自己的钱财,李某十分气愤,开始尝试用各种方法讨债。 李某曾经居住在张某家长达十余天逼他还钱,可张某一分钱也没还。眼看借出的钱无望要回,李某又产生了收割张某地里庄稼的想法。 近日,见张某地里种植的花生已经成熟,李某与妻子就去了张某的承包地,收了张某种植的花生。看到花生没了一大半,张某就报警求助。110民警调解离开后,李某依然我行我素,继续收张某种植的花生。忍无可忍的张某一怒之下把李某告到法院。 岱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对原被告双方都进行了说服教育,指出张某虽然欠李某60000元钱,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但是李某不能因此强制征收对方的花生,此行为已经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利。经调解,李某同意偿还张某2000元作为抢收花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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